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9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由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章
托運人在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或者被指示的收貨人的名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運輸的必要情況。
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834條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壹運輸方式運輸的,由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負責全程運輸;如果損失發生在某壹運輸區段,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