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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舉例說明物權法的因果事實和結果事實的法律後果。

區分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原則強調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事實,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中,債權(主要是債權合同)是物權變動的原因。法律之所以將其規定為債權行為,是因為其具有債權法的效力,即產生壹系列的給付請求權,但不能否認債權行為的真正目的是物權變動。所有的權利要求都是為了這個目的。沒有這些債權,就不會發生物權變動,這就是為什麽債權行為是物權變動的原因。另壹方面,債權行為的完成並不意味著物權變動的最終目標可以實現。基於物權的排他性特征,法律還要求物權必須完成壹定的公示手段,即動產必須交付,不動產必須登記。交付和登記是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在物權變動中相對獨立。只有原因行為,即使原因行為完成,也不壹定具有物權變動的效力。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和公示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這是區分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原則的實質。在非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中,物權變動的主要原因是某些事件或事實行為,而這些事件或事實行為的效果,沒有法律圍繞這些事件或事實行為規定的其他必要要件,是無法實現的。在這種情況下,物權變動不需要法律規定的其他公示方式,法律規定的其他構成要件起公示作用,任何善意第三人都可以從法律規定本身發現物權變動。

舉例:因果事實:簽訂買賣合同(即原因)導致物權變動。

結果性事實:壹個畫家自己畫了壹幅畫(也就是結果),產生了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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