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因不動產物權歸屬和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依據的買賣、贈與、抵押發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壹並申請解決上述民事糾紛的,人民法院壹並審理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與物權狀況不符,且是該不動產的物權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因,異議登記失敗後,當事人提起確認物權歸屬的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無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質性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