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壹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了壹般合同之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特點如下:(1)保險合同是壹種雙務合同。作為法律行為,壹旦生效,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都有自己的義務,都必須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壹方的義務是另壹方的權利。比如投保人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相應的,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2)保險合同是基本合同。所謂本質合同,是指合同應當以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訂立。訂立合同有多種方式。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合同壹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在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中。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可以使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便於保存。(3)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投保人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才能獲得保險保障。(4)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的合同。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比其他民事合同更需要誠實信用。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的誠信合同”。(5)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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