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承接物業查驗的依據分為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其中承接物業查驗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承接查驗的內容和標準主要依據《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制定的實施細則。物業檢查的合同依據根據物業的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主要原則是不得超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範圍和內容。承接新建物業的查驗,交接雙方為物業服務企業和開發建設單位,查驗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為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承擔物業查驗活動。承接查驗不同於工程項目建設的竣工驗收。在物業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的基礎上,檢查建設單位移交的物業資料、相關單項驗收報告、物業* * *使用部分、* * *使用設施設備、園林綠化工程等配套設施的相關合格證明材料,檢查物業* * *部分的配套功能設施是否按規劃設計要求完成。承擔驗收的,應當對設施設備進行調整並投入試運行,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 *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