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價格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商品價格是指各種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服務價格是指各種有償服務的收費”;實際上,物業費的全稱應該是物業服務費,已經被《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所規範,並受到《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461號)的約束。
2.水費屬於商品價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的通知》(建規[2020]10號)第三條強調,“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運營單位應當依法為最終用戶服務,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相關設施設備由專業運營單位實施。其中特別強調“終端用戶”不僅僅是向住宅供水。
3.根據上述規定,物業費和水費綁定是違法的。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公共設施應當分攤到物業費中。文件(建規[2020]10號)第十九條強調建立服務信息公示制度,包括“公用設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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