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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要建新設施現在要征求全社會的意見,關於代理投票的相關規定?

1.《民法》第99條規定,在做出集體決定時,投票人應親自投票。選民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投票,委托書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每個投票人只能委托壹名代理人,代理人應向投票發起人說明其代理關系。2.由此可見,代理投票是允許的,但需要書面授權委托書,每戶只能委托壹人代為投票。3.民法典沒有規定壹個人最多可以接受多少張代理選票。但根據代理投票原則,代理人應當忠實履行為委托人利益代理的職責,不得接受過多超出自己判斷和投票能力的傭金,否則不能真實反映各自委托人的意願。4.因此,壹個人接受的具體代理票數應綜合考慮投票事項的復雜程度、需要判斷的事實因素數量、代理人的個人能力等因素確定。對於壹些簡單的投票,可能壹個人還能接受10-30的代理投票,但對於非常復雜的事項,要相應減少人數,以免影響判斷。5.此外,為保證投票的公正性,所有委托代理投票均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相關負責人聲明,註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居住地址。綜上所述,在這種情況下,壹個代理人接受的最大代理票數應該結合具體項目的復雜程度等因素來判斷。作為參考,10-30代理可能在其能力範圍內。但是,所有代理投票必須以書面形式聲明,以確保公平性。最終人數還要考慮小區業主大會的相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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