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人臉識別技術涉及個人信息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樓宇管理人使用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出物業服務區域的唯壹認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的認證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當事人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