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業主因物業維修或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或挖掘道路、場地的。
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關於停車位和車庫的規定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72條業主擁有某些權利和義務* * *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千萬不要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所有權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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