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計入公攤面積的有:
1.大堂、公共大廳、樓道、走廊、公共廁所、電(樓)梯大堂、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滑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間、消防通道、變(配)配電室、燃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室。
2.套房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隔墻和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
不應計入公攤面積的有:
1.倉庫、機動車車庫、非機動車車庫、車道、供熱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自營自用單位出售的房屋。
3.警衛室和管理(包括物業管理)室服務於多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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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壹條
業主擁有住宅、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
第272條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273條
業主以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承擔義務時可以放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