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被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發生的各項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因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喪失收入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用,賠償義務人還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