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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取物業滯納金的標準規定

物業滯納金的收取標準壹般按照物業合同的千分之三收取。

物業費包括以下項目: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費用,包括外墻、樓梯、走道、電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器、設備、機械設施等的管理費用。

2.管理人員的工資,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共事業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澆草等。;

4.購買或租賃必要的機器設備的支出;

5.財產保險和各種責任保險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消毒和病蟲害防治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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