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同級公安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記錄不予批準的理由。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遵循以下程序:1。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負責,核實情況後,向公安機關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書面報告,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分管工作的負責人審批。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即負責人或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轉讓的決定。3.移送案件時,應當附具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向人民檢察院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有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拒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