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來說,基於病理學的高度復雜性,醫院誤診是正常現象。如果誤診造成人身傷害或精神損害,讓醫院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風險完全由醫院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我們應該為誤診負責嗎?不能簡單的回答是或者不是,而應該根據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來判斷。庭審中,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患者能否清晰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資料是否齊全,尤其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出具,病情是否穩定。(2)是檢查具體的診療過程。調查醫療機構在診斷前是否進行了全面會診,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輔助檢查;初診後是否嚴密觀察病情的變化,是否根據病情的發展和癥狀的表現及變化修正自己的診斷;是否存在過度自信,不經過咨詢討論就盲目對疑難、非典型癥狀下結論?總的來說,就是用客觀的標準來審視醫生在診斷中的心理狀態,審視其無止境的謹慎註意義務。(3)醫院水平和區域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較差。輔助診斷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疑難雜癥的診斷更加困難。往往醫院級別越高,醫療水平越高,診斷能力越強,是因為其整體設施和技術實力。總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關鍵是要考察醫患雙方在醫院履行義務的“適當”和“不當”。如果醫院“不當”履行義務,即有過錯,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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