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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羅把法律分為兩種類型。

西塞羅把法律分為自然法和實在法。

關於自然法,他說:“法是自然的力量,是壹個有理性的人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與非法的尺度。”在他看來,只有這種法律才是真正的、至高無上的法律。

至於實在法,他說:“因為我們的語言離不開人民的思想,所以我們有時必須根據人民的思想說話,以便把那些限制或允許或禁止他們所要的東西的成文規則稱為法律。”從這句話可以看出,西塞羅把實在法稱為法律的理由,只是“按照人民的想法說話”。

西塞羅的法律成就:

西塞羅是西方早期歷史上傑出的法學家。準確地說,西塞羅不屬於他那個時代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家。他同時代的人說,如果西塞羅懂法律,他就什麽都懂了。當時法學家的主要工作是解釋民法,回答民法的問題。

西塞羅的作品不像他們那樣“沈湎於細節”,而是從“法與法的根源”中“解釋法律的本質”,“從哲學的深處學習法律的原理”。因此,西塞羅可以被視為壹位法律哲學家,而不僅僅是壹位法學家。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體現在他的《論中華民國》和《論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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