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a)貨物或服務有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六)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七)服務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擴展數據
作為買賣合同,出賣人不按照約定履行交貨、供貨,屬於違約行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在小合同中,違約金其實很低。
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做了專門規定。對於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消費者不僅應當要求退款並賠償實際損失(利息),還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即價款三倍的責任,最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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