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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判決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第壹次判決也稱部分判決,是相對於所有判決而言的,是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理清楚的某些事實和某些請求所作出的判決。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無論原告有多少訴訟請求,都必須等到查明全部事實後,才能作出判決。適用預先判決必須謹慎,案件事實必須已經完全查明。第壹項判決是整個判決的壹部分,是對案件的完整判決,後面的判決有待作出。它具有判決的效力,當事人可以對其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以對已經查明的部分事實作出判決。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壹)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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