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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不公平的民事行為

法律分析:訂立合同時,締約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利益嚴重失衡。合同壹方有明顯優勢,或另壹方有危險,經驗不足,缺乏判斷力,或行事輕率。主觀上,獲利方利用對方的困境、無經驗,故意謀取不正當利益,均屬於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訂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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