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當引咎辭職: (壹)隱瞞、謊報或者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二)未按照規定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未及時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導致事故擴大或者蔓延的;(三)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論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後,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準予許可的;(五)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