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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職責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當引咎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當引咎辭職: (壹)隱瞞、謊報或者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二)未按照規定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未及時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導致事故擴大或者蔓延的;(三)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論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後,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準予許可的;(五)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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