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經省級政府批準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發行的,用於具有壹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約定在壹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益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辦法》要求,7年期和10年期債券總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年度發行規模的50%。同時要求專項債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行和償還的主體是地方政府。發行利率由承銷、招標等方式確定。招標發行專項債券時,各地應制定招標規則,明確招標方式和中標原則等。
此外,《辦法》規定,單個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多個項目合計發行。“這種對應的模式類可以理解為幾個項目* * *同時發行了‘項目集合票據’,便於對資金需求較小或同壹發行人的項目進行統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