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新壹屆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後,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科長。
第五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依照前款規定制定規章,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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