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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法律下,成年人與高中女生發生性關系(自願)是犯罪嗎?

不壹定構成犯罪(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實施的強奸/性侵犯)

法律分析

首先,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所謂“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婦女不願反抗、不敢反抗或者無力反抗。因此,對於該高中生而言,如果她因暴力或威脅而無法或不敢反抗,也可能構成強奸婦女。

其次,還要考慮年齡的問題。壹般來說,高中生的年齡在14歲到16歲之間,但也不排除壹部分孩子上學更早,年齡更小的可能。那麽,與14周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使用何種手段,也無論女方是否願意,只要發生性交行為,都將成立強奸罪。

最後,根據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XI)的相關規定,對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構成負有監護職責的人性侵害罪。所以如果主體是有這個責任的人,也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第236-1條:“負有監護、收養、護理、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對未成年婦女,與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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