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新規,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公民可以多次改名,但是公民申請改名或者更正姓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宗教名稱由世俗名稱變更而來;
2 .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變更子女姓名的;
3在同壹學校或工作單位同名同姓,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4.名字用詞確實不雅,字音字義都有辱人格;
5.該名稱包含生僻字;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導致戶口簿、身份證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壹致的。
7.未滿18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其監護人寫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後給予變更。年齡較大的被收養人或被認領人需要征得其同意;
8.年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要填寫居民身份變更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核簽字後,要等縣市公安局戶籍處審批。無單位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壹方所在單位審核同意;父母無七個單位的,由其所在地居委會審核同意;
9.原隨夫姓婦女申請去除夫姓的,或者改姓的,或者和尚、道士、尼姑由法定姓名改為俗名的,應當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