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審判實踐中,很難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三款的情形。要掌握四個標準:第壹,離婚是前提;二、結婚時間不長(壹般來說,壹年以內);三是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第四,適當的回報(壹般來說,回報應該在70%以內)。結婚登記後,沒有同居關系的,原則上應當全額返還。婚後男方有重大過錯的,可以不支持或者不完全支持逾期返還彩禮的請求。
相應的,法律對彩禮返還做了更具體的規定,只要真心相愛,大膽投入也是可以的。但需要提醒的是,訴訟程序是無情的,文字的證明力是有限的。為了防止糾紛,訂婚時要充分考慮兩個人的感情基礎和長期相處的可能性。謹慎會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作為即將結婚的雙方,對彩禮的理解應該是追求婚姻穩定的工具,而不應該是目的,否則最不值得浪費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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