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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在於,如果不改,二審是否是裁定書。

判決是為了實體權利而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為了程序問題而作出的判決。高院對壹審已經判決的案件進行復審,壹般都是維持原判發回重審的程序性裁定(沒有親自審理過)。但是,當決定自己審理第壹審法院的案件時,也就是決定審理下級第壹審人民法院的案件時,就要對實體問題作出決定,這自然是判決,也就是改判。

法律分析

判決書是指法院根據判決書制作的文書,裁定書是指司法機關為處理程序性問題或某些實體性問題而依法制作的訴訟文書。判決和裁定有四個主要區別:

1,兩者適用對象不同。判決解決了實體法律關系問題。比如壹些定罪量刑的裁定,主要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但也解決了少部分實體問題,比如減刑、假釋等。

2、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數量不同。壹個案件只能有壹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壹個以上的裁定。

3.他們的寫作要求不壹樣。判決書只能用,格式和內容有壹定的規範,而裁定書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4.上訴期和抗訴期不同。判決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裁定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

所以,判決書和裁定書有很大的區別,但它們的相似之處都是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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