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第7.1項規定“國家提倡的獻血年齡為18 ~ 55周歲;對過去獻血無反應且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名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獻血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lt獻血辦法>解釋提出“18周歲是我國完全行為能力人的法定年齡界限,無償獻血是公民的自願行為,需要由完全行為能力人決定。這部法律規定,18周歲是無償獻血的最低年齡,與我國其他法律壹致”。“考慮到中國公民的身體狀況和各地的做法,法律規定55歲為無償獻血的終止年齡。但法律規定的終止獻血年齡只是法律的壹般規定,超過終止年齡不允許獻血。”可見,我國《獻血法》對獻血年齡上限的規定並不具有強制性,新版《要求》將獻血年齡延長至60周歲的規定與《獻血法》壹致,並未超出《獻血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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