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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方非訴訟的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在鄉村社會,訴訟是不被期待的,訴訟被認為是沒有受過良好教育的表現。同時,鄉村社會中的“司法”承擔了教育的功能,那些不懂禮貌的人被教導以後不要再犯錯誤。壹個社會如果沒有官司,說明大家都受過良好的教育,這也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狀態。

但是現代社會,法律體系龐大,會隨著時間而變化,所以現在社會並不希望所有人都完全了解法律,所以出現了律師等職業。現代社會的法律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和社會保障,所以法官不承擔教育的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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