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法院法律上叫派出法庭,是區縣法院在壹些經濟發展糾紛較多的鎮設立的派出機構,相當於法院的壹個部門。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罰犯罪分子,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東鄉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刑事庭、民事庭和經濟庭,設院長壹人,副院長壹人。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判決、裁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基層人民法院除審理案件外,還審理下列事項:
1.依法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
2、依法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