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參與網絡賭博,壹般很難在賭博罪中被認定為“以賭博為職業”,因為大部分賭客經常賭博,但輸的錢很多。賭博不是經濟來源,而是經濟產出。所以獨立參與賭博輸了錢不算犯罪。但賭資壹般屬於違法犯罪的贓物,只能自己承擔損失,不可能通過報警追回。
相關法律規定為刑法第303條。聚眾賭博或者賭博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兌換成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得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
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博工具、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工具,以及本人所有的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予以沒收,並按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