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法源不同。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代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判例法的地位比成文法更重要。
第二,法官的權限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援引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壹定範圍內創制法律。
3.第三,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以法官為中心的訊問程序;英美法系以訴訟當事人為中心的對抗(或答辯)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壹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