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監督部門查處違紀案件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人民法院監督部門應當受理人民群眾檢舉、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
不會寫也沒關系,可以參考《人民法院監督部門查處違紀案件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檢舉、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用書面方式,也可以用口頭方式。口頭舉報或者投訴的,應當由監督員記錄,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控告、申訴是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在初查的時候,首先要讓申訴人了解情況,要求他提供證據,告訴他誣告陷害的責任。檢舉人或者控告人拒絕公開姓名的,監督員應當為其保密。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故意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