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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和判決的區別

法律分析: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在於: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的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比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就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2.壹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已執行的判決只有壹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能有多個。

3.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裁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口頭裁定作出後,可以記入筆錄。

4.上訴期和抗訴期不同。對壹審民事和行政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65,438+05天,對壹審民事和行政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65,438+00天。對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天,對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當事人可以對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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