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包地期限為三十年,期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土地期限分別為30至50年和30至70年,到期後相應延長。土地承包期限應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農業生產經營特點、農業經濟發展趨勢和現行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確定。
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如下:
1,耕地承包期三十年;
2、草原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
3.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上述期限屆滿後可以申請續展。
綜上所述,草原承包期過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太長的期限不利於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和相關利益的協調。耕地承包期為30年,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我國農村的實際做法,也符合國家政策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
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a)雇主和承包商的名稱,以及雇主負責人和承包商代表的姓名和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
(三)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