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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期是多少年?

草原承包期為30至70年。

耕地承包地期限為三十年,期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土地期限分別為30至50年和30至70年,到期後相應延長。土地承包期限應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農業生產經營特點、農業經濟發展趨勢和現行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確定。

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如下:

1,耕地承包期三十年;

2、草原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

3.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上述期限屆滿後可以申請續展。

綜上所述,草原承包期過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太長的期限不利於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和相關利益的協調。耕地承包期為30年,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我國農村的實際做法,也符合國家政策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

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a)雇主和承包商的名稱,以及雇主負責人和承包商代表的姓名和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

(三)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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