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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條款規定了鄉鎮?

消防隊滅火救援時,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監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壹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期、重大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針對性的防火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員,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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