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消費者索要發票是公民的權利,經營者開具發票是必要的。經營者提供商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發票是消費者和經營者進行交易活動的基本依據。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具有合同的性質,從重要意義上說,它具有合同的性質,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無論是國家有沒有規定必須出具,還是商業慣例有沒有要求,只要消費者認為有必要索要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經營者就必須出具,這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比如修自行車,按照商業慣例,壹般不需要出具服務單據,但消費者索要服務單據,經營者不得拒絕。經營者不履行此類義務的,消費者有權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舉報、曝光,強制其履行,並給予相應的制裁。開具發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為消費者提供購物憑證或正規發票是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違反了這壹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消費者因此可以向稅務部門舉報,責令限期改正,也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物憑證或者發票等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