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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費者對發票需求的法律

法律分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消費者與商家的買賣關系成立,商家就必須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這是其法定義務;同時,國稅機關也從未規定購物小票超過30天不開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購買、開具、取得、保管和上交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和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舉報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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