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孩子打架受傷的責任劃分都是基於自己的過錯。無法確定自身過錯且受傷害兒童有壹定過錯的,受傷害兒童的監護人應當在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需要根據雙方過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壹般來說,先動手的壹方有較大的過錯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傷害,由學校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否則不承擔責任。即學校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的義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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