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部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所以六天休息壹天並不違反國家規定,只是對每周工作時間有嚴格限制。如果超出部門,就多交錢。對於社保基金,國家規定社會保險水平要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