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壹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辦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
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