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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小孩打架受傷誰負責?

幼兒在幼兒園打架傷人的,由加害人監護人的父母承擔侵權的民事法律責任,幼兒園疏於管理的人承擔補充責任。

擴展數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百度百科_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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