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違法建築是指未經土地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違法建築包括: (壹)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者公共綠地的建築物;(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物;(三)擅自改建或者增建的建築物;(四)農村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建設或者非法轉讓村民宅基地的;特區城市化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非法轉讓非農業用地建設的建築物;(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者村民占用的建築物違反城市規劃或者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房屋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物;(七)逾期未拆除臨時建築的;(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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