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 *和國家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在中國,宗教信仰自由壹直是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壹項重要權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宗教的自由;同壹個宗教,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來自過去但現在,信仰宗教的自由來自過去但不是現在。簡單來說,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宗教信仰自由和非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我們國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壹本政治書裏)
所以,在近代中國的立法中,強迫和尚道士改變信仰是絕對違背中國憲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