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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在校受到意外傷害,學校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所依據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具體案例。

小學生在校不小心摔倒,醫藥費應該由學校負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展數據: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基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認知能力,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不能充分表達自己,遭受人身損害,采用過錯推定原則確立學校侵權責任。

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取決於被侵權人能否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和管理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這個責任不需要被侵權人證明,是法律責任,不能推翻。

人民網-法院判監護人學校* * *承擔小學打打傷學生責任。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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