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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的含義

無禁止即可為的是私權:只要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公民或法人就可以自行同意或做出某種行為。擅自禁止針對的是公權: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禁止。比如法律沒有授權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就不能行使強制執行權,“罪刑法定”也是壹種無權禁止的形式。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或者授權,為實施與其職權範圍相壹致的壹定行政活動,實現其特定行政職能,應當承擔的法定專業內容、責任和義務。

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可為。這是兩個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諺語。對於私權,“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於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句話沒有出現在我國任何壹部法律中,但是我國法律的每壹句話都體現了它的含義。這句話其實融合了我國民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的立法原則。這句話既體現了私法的特點,也體現了公法的特點,也是我們法律思想的核心。

作為公民,既可以大膽運用自己的權利(無禁止的自由),也可以勇敢監督政府(無授權的禁止)。就政府而言,既要謹慎使用手中的每壹項權力(法律沒有授權是禁止的),又要尊重公民的每壹項權利(法律沒有禁止是可以做到的)。兩者相輔相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壹條為規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推進法治市場建設,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五十三條國務院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市場主體登記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四條對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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