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屬於壹方的以外,應當以* * *與* * *處理。所以,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離婚時會平分。但男方明確表示,贈與女方的財產屬於“壹方”,所以男方不壹定能拿回贈與女方的禮物。但是女方需要明確的證據證明是男方給她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二條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第三條壹方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在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中,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屬於壹方當事人的以外,應當以* *處理。
《民法典》第658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