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像壹些全國性的大品牌,或者是想利用明星的知名度來做推廣的品牌,大部分都會直接找明星合作,但是像這種知名度和人氣都比較高的明星,他們的代言費比較高。那麽像壹些民族品牌或者壹些大品牌,自然是能夠交這個代言費,但是相對來說,壹些可能很小的店,那麽他是交不了這個代言費的。
但是他想讓明星推廣自己的品牌,所以他會私下把明星的小偶像作為自己的品牌文案推廣,這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實際上是對明星肖像權的侵犯。之所以說他是侵犯消費者權益,是因為像肖恩壹類名氣比較大的藝人,有非常龐大的粉絲群。
所以他的很多粉絲買這個產品可能是因為他代言了這個品牌,所以像這個火鍋店,他用肖恩來做自己的品牌代言人來推廣的時候,其實是在為自己謀利。所以像他這種行為確實是違法的。但肖恩肖起訴店家後,路邊的品牌表示,這是店家的個人行為,與品牌無關。不知道以後怎麽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