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刑罰執行的理解:
1.執行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執行機關。各種刑罰的執行機關;
2.執行依據是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但不包括無罪和有罪的判決;
3、執行內容是將生效刑事判決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
4.執行的對象是因實施犯罪行為而受到懲罰的人。
二、刑事執行的就業方向:
刑事執行是我國高校的專業課,屬於執法類,學了三年。刑事執行主要學習民法、憲法、刑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在散打比賽中,不僅要掌握擒敵技術,還要掌握心理學。從目前的專業培養方向來看,刑事執行主要培養監獄管理方面的人才,培養高素質的監獄人民警察。
綜上所述,刑事執行即刑罰執行,簡稱行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