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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藝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校外培訓藝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如下:

1,《辦法》對校外培訓提出了行政處罰的總體要求。《規定》適用於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和3周歲以上中小學生,非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要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抵制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營造有利於學生成長成才的良好環境。

2、《辦法》明確實施機構,劃定管轄範圍。規定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並分別規定了校外培訓和網上校外培訓的管轄。

同時,根據中央《關於雙減的意見》精神,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3、《辦法》明確了違法情況,規定了法律責任。依據《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的立法權限,對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辦社會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4.《辦法》明確了處罰程序,提高了執法水平。註重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銜接,結合校外培訓執法實踐,明確結案標準、調查權限、聽證信息、違法所得認定標準,努力規範校外培訓執法行為。

校外培訓是利用業余時間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普及科技、文藝、體育等知識,培養實用技能和技術。

為了幫助發展他們的各種興趣、愛好、特長、智力和創造力。2023年9月,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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