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天津市防治校園欺淩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校園欺淩,是指發生在本市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園內外,學生之間的行為。壹方利用體力、人數或者家庭背景,以下列方式霸道、欺淩、故意或者惡意欺淩、侮辱對方的身體、精神、財產:
班級和其他集體中的歧視、孤立和排斥;
(二)多次恐嚇、辱罵或者嘲笑特定學生的;
(三)多次索取財物的;
(四)多次損毀或者汙損特定學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
(五)實施毆打、體罰、汙損身體等行為的;
(六)對欺淩過程中的文字、音頻、視頻等信息進行錄音、錄像或者傳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欺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