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名義組織、領導參加者取得加入資格的。,並按照壹定的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還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2010年5月7日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足夠的商品、服務取得會員資格,並按照壹定的順序形成層級關系。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30余起,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